政府提醒市民切勿購買無牌私營骨灰安置所龕位

資料: 食物及衞生局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今日(十月二十五日)提醒市民,《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已刊憲生效,只有獲發牌照的營辦人才可出售(包括要約出售)骨灰龕位。違例的營辦人可因觸犯《條例》第10條的規定而遭檢控。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二百萬元及監禁三年;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五百萬元及監禁七年。市民切勿購買無牌私營骨灰安置所的龕位,並應就自身權益諮詢法律意見。

  在《條例》刊憲生效後,現時營辦中的私營骨灰安置所能否獲發牌照尚屬未知之數,而即使獲發牌照,私營骨灰安置所營辦人及消費者現時也不能預知牌照所規定的存放骨灰上限。發言人提醒消費者切勿購買無牌私營骨灰安置所的龕位,不論是直接向骨灰安置所營運者或其中介人購買,以免日後因有關骨灰安置所申領牌照失敗而招致損失。

  發言人說:「出售安放權包括以任何付款方式處置安放權而轉予某人。除訂金及交易費用等,轉名的行政手續費或捐款(如香油)等也屬付款涵蓋之列。營辦人不應以身試法。」

  發言人續說:「消費者必須明白,若營辦人並非合約的一方或收款者,消費者是難以針對營辦人強制執行安放權協議。」

  「《條例》第5部適用於刊憲日期或之後訂立的協議。根據《條例》第49(3)條,除非符合一系列條件,包括在訂立協議時,賣方就有關骨灰安置所持有牌照(見第(a)款),否則協議不得針對買方強制執行。根據《條例》第50(1)及(3)條,該協議下的買方,可在訂立協議後,隨時藉向賣方發出書面取消通知,取消該協議;而賣方須在收到通知當日後的30日內,將根據協議收取的所有款項,退還予買方。」

  發言人強調:「市民若懷疑有觸犯《條例》的行為,請向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舉報及提供相關資料。私營骨灰安置所事務辦事處會嚴正處理,作出調查。如有充分證據,會向違例人士提出檢控。」

  有關規管私營骨灰安置所的詳情,可瀏覽食環署網站:www.fehd.gov.hk/rpc/tc_chi/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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